2010年11月14日 星期日

立院三讀 開放私人買遊艇

立院三讀 開放私人買遊艇

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船舶法,增訂遊艇專章,私人可購買遊艇,出海前只需利用傳真報備,希望能帶動遊艇活動大幅發展。

立法院院會尚通過多項附帶決議,包括「遊艇可進行國內海域環島航行並停靠適當港口及碼頭,並得不受往返母港之時間限制」

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受訪時表示,因船舶法原限制遊艇出海要同港進出,她與民進黨立委王幸男等人提案,讓遊艇可甲港出海、乙或丙港返航,且不受時間限制,提供遊艇使用者更方便的旅遊路線。

楊麗環對船舶法修正後效益深具信心,認為將提升台灣遊艇觀光市場、帶動台灣船舶製造業興盛,及開放「藍色公路」,未來三五好友可以相約租遊艇出海,走一趟不同於公路的環島之旅;且船舶法不僅增加遊艇專章、開放遊艇,對大船停泊限制也放寬。

王幸男受訪時指出,過去船舶法限制私人擁有遊艇,台灣雖然四面環海,卻已「鎖海」多年;船舶法修正後,私人可購買遊艇,出海前只需利用傳真報備,人人都可擁抱海洋。

王幸男說,大家可能覺得遊艇是富豪才玩得起,事實不然,美國製造的一些中小型遊艇,最便宜大約1萬美元(約合新台幣30萬元),只要有購買國產小汽車能力的人,就能夠買1艘遊艇,出海享受台灣海景。

王幸男表示,台灣「鎖海」多年,造成目前只能做大型遊艇,中小型遊艇因為市場太小,不僅輸給美國,外國市場都被大陸廈門搶走;未來,台灣因為打開內需遊艇市場,且以台灣經濟能力一定消費得起,「市場非常大」,可望發展中小型遊艇新興行業,屆時家家有遊艇不再是夢。

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認為,台灣以海洋立國,船舶法增訂遊艇專章,可發展遊艇休閒產業,並帶動遊艇製造業內需市場,可說寫下歷史新頁。

修正後的船舶法第3條,將船隻重新定義,增加遊艇、自用遊艇、非自用遊艇等類別;新增第70條規定,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,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、航行及人員等資訊,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、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。

為讓開放遊艇後,使用者可更便利將遊艇放入海面或河面,修正後新增第71條規定,各級商港、漁港、海岸、河川轄管機關,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,並依相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。

對違法超載情況,本次修法也加重罰則。修正後第90條規定,客船違法超載,從現行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,提高5倍至1.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一樣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,改善完成始得放行。

遊艇超載規定,則列在修正後第91條,罰鍰比照客船超載,1.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,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,改善完成始得放行。


資料來源:中央社 2010/11/12 18:34:47 記者:黃名璽
http://www.cna.com.tw/ShowNews/Detail.aspx?pNewsID=201011120165&pType0=aALL&pTypeSel=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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