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

船舶法二讀 全民海洋時代來臨

船舶法二讀 全民海洋時代來臨

2010/11/09 15:55 中央社

(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9日電)

立法院今天二讀修正通過船舶法,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表示,這代表台灣海岸政策全面解禁,人人皆可買遊艇出海,台灣進入全民海洋時代。

立法院院會上午二讀修正通過船舶法後,隨即休息,院長王金平下午表示,目前不需協商法案尚有幾案,為調配院會通過法案時間,船舶法將待12日院會繼續三讀

王幸男受訪時指出,現行船舶法限制私人擁有遊艇,台灣雖然四面環海,卻已「鎖海」多年;船舶法修正後,私人可購買遊艇,出海前只需利用傳真報備,不必像現行營業用船隻,出海要排隊申請、檢查。

王幸男說,大家可能覺得遊艇是富豪才玩得起,事實不然,美國製造的一些中小型遊艇,最便宜大約1萬美元(約合新台幣30萬元),只要有購買國產小汽車能力的人,就能夠買1艘遊艇,出海享受台灣海景。

王幸男表示,台灣「鎖海」多年,造成目前只能做大型遊艇,中小型遊艇因為市場太小,不僅輸給美國,外國市場都被大陸廈門搶走未來,台灣因為打開內需遊艇市場,且以台灣經濟能力一定消費得起,「市場非常大」,可望發展中小型遊艇新興行業,屆時家家有遊艇不再是夢。

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指出,船舶法修正後,有提升台灣遊艇觀光市場、帶動台灣船舶製造業興盛,及開放藍色公路等優點,不僅增加遊艇專章、開放遊艇,對大船停泊限制也放寬。

修正後的船舶法第3條,將船隻重新定義,增加遊艇、自用遊艇、非自用遊艇等類別第70條規定,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,於出海前填具相關船舶、航行及人員等資訊,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機關以電子郵件、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。

為讓開放遊艇後,完善相關配套,修正後第71條規定,各級商港、漁港、海岸、河川轄管機關,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,並依相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。

對違法超載情況,本次修法也加重罰則。修正後第90條規定,客船違法超載,從現行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,提高5倍至1.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一樣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,改善完成始得放行。

遊艇超載規定,則列在修正後第91條,罰鍰比照客船超載,1.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,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,改善完成始得放行。

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,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,或與憲法、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,祇得為文字之修正。


資料來源:
http://news.cts.com.tw/cna/politics/201011/201011090605155.html

其他相關連結:
船舶法二讀/海洋解禁 「艇」你快樂出航【2010/11/10 聯合報】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