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

促進國內遊艇活動發展 總統令修正公布船舶法

打造優質安全遊艇活動環境 促進國內遊艇活動發展 總統令修正公布船舶法
 
法源編輯室/ 2010-12-11
 
為了能促進國內遊艇活動發展,並強化船舶航安管理,總統日前公布新修「船舶法」法案,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增訂遊艇專章及放寬相關規定,像遊艇駕駛資格、開放水域遊艇活動等,期待未來創造優質安全遊艇活動環境,健全推動遊艇休閒觀光活動

為了能促進國內遊艇活動發展,並強化船舶航安管理,日前總統以民國99年1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91號令公布新修的「船舶法」法案,其中最受人關注的就是增訂遊艇專章,放寬相關規定。其實,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先前通過「推動遊艇活動發展方案」,就是希望以「創造優質安全遊艇活動環境,健全推動遊艇休閒觀光活動」為願景,透過民間與政府的共同努力,讓台灣遊艇能夠蓬勃發展

交通部日前表示,為了增進遊艇活動需求,將辦理遊艇展、帆船賽及遊艇相關主題活動,積極推廣遊艇活動,培養民眾從事親水活動的興趣。因此,配合新法修訂, 放寬遊艇駕駛資格,適度開放各港口、河川或水域從事遊艇活動,並且設置遊艇活動資訊專區網頁,提供民眾完整資訊以及詳盡海圖資訊,維持航行安全。此外,交通部也強調,未來將適時檢討道路拖曳遊艇的交通安全規範,以利陸上艇庫發展,以及簡化遊艇進出港的關務

參照新修船舶法第58條第1項規定,遊艇的檢查、丈量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外機構驗證後,由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;登記或註冊、發證,由遊艇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。同條第2項規定,自國外輸入的遊艇或現成船舶使用目的變更為遊艇者,其船齡不得超過依該法第71條所定規則規定年限。同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、定期檢查、臨時檢查以及自主檢查。另外,同法第70條第1項本文規定,遊艇不得經營客、貨運送、漁業,或供娛樂以外用途。但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,可從事非漁業目的釣魚活動。最後,該法第71條也規定,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,投保責任保險,未投保者,不得出港。


資料來源:法源法律網

其他相關資料:

1. 船舶法 第 58,59,70,71 條

2. 總統令修正「船舶法」

3. 提升港埠競爭力 交通部:港務局改制為港務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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